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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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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情况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於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争议焦点】

  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非法经营罪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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