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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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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IPO在财务方面有哪些条件及要求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公司上市IPO在财务方面的条件及要求: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签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得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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