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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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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要具备的条件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

  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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