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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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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一、项目融资做为当前资本市场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要完成一个项目融资的安排,在目前状况下仍然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从中国的角度来讲,主要包括:

  1、项目包装,要让国外投资者在很短的时间内,选择既是中国政府所需要的,又是外商投资风险较小的项目。

  2、利益保护,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使双方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技术沟通,即通过既熟悉国际惯例又了解中国具体情况的专家队伍(如财务顾问公司)与国外投资商取得共同的语言。

  4、政府把握,即将中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制度和政策贯彻到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去。

  尽管如此,当前在中国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仍有多种限制,具体操作起来有多种困难,影响基础设施吸引国际资本的速度,突出表现在:

  二、尽管如此,当前在中国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仍有多种限制,具体操作起来有多种困难,影响基础设施吸引国际资本的速度,突出表现在:

  1、中国的外汇体制和计划投资体制决定了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在近期是受到严格控制的,比如:所有的BOT项目要经国家计委批准,造成多数基础设施项目不能利用国外的资本进行开发和融资。

  2、立法不完善,造成项目融资的定义,税收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大型的基础设施周期过长,繁琐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体制的低效率,使项目融资举办周期有时达数年之久。这点主办者必须十分重视并设法加以克服。

  成功的项目融资安排,需要主办者和投资人共同努力,制定严密和可靠的项目法律和风险分担结构。以BOT形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为例,主办方政府必须和投资人就主要的条款,责任和权利签订投资协议,并将这些条件在特许权合同中详细描述。由于外方在BOT形式中,对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在项目完成之后即转移给主办方政府,因此,双方都关注外方的经营权的价值,即项目所能取得的现金流量,主办方政府在保护这种排他性的特许权方面应给予外方足够的保证,包括维护基础设施的服务购买,限制潜在的市场竞争等等。对于投资人特别关注的问题应该有明确的回答,如国际融资的可能性和额度,外汇的汇兑,年度调费公式的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处理等等。国际资金的流动,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因此,只有当主办方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良好的结构安排和效高的收益水平时,国际资本才会流向主办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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