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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是什么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做出事关公司发展的三种特定重大决议时,异议股东如不同意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可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退出公司。这就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 一、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条件: 1、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三种法定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对股东会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事项的决定权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股东会依法应当做出决议。行使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仅限于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不可以。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此之外,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1、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应当对其股权确定合理的价格,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合理的价格,可协商确定,也可评估确定。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公司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