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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违约要保护投资者利益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我国债市出现违约,让市场认识到“刚性兑付”的时代已然远去,违约才是市场的常态。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违约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才是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关键。 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现状 我国宏观经济面临投资驱动向需求拉动转换。我国债务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经济结构调整、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改革与推进程度。目前,资本市场面临多层性断层,不能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刚性兑付聚集等现象频发。这需要逐步的化解和调整,出现实质性违约之后,债券市场风险将出现分化,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对风险的认识能力上升,这就加大了债券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自2005年以来,我国的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目前存量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三,却在过去近十年内维持着债项零违约记录。今年,先是中诚信托事件打响了信托领域破局刚性兑付的第一枪;之后,“11超日债”因欠息成为国内公募债券市场首次违约事件;紧接着,浙江民营房企兴润置业曝出银行信贷违约。 接踵而至的信用风险潮,意味着资本市场刚性兑付的时代已告终结。“11超日债”违约纠正了原来不违约的扭曲的市场,违约将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和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债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风险的识别和释放。 同时,也可能导致新的扭曲,即挤压民营企业,将资源配置导向拥有国企背景和政府信用背书的债券,抑制高收益债的生长。目前我国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机制存在落实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对策 (一)完善违约预警机制 1、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一方面把目前风险偏好较高的、流动性要求较低的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而这部分投资者可能是现存瑕疵债券投资的重要力量,所以未来可能对瑕疵债券需求以及流动性影响较大;其次,签署风险揭示书,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对风险警示债券未来的交易风险和损失需明确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债券,尤其是风险警示债券的定价中枢将提升。 2、在违约已经到来之际,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重点完善违约预警及处置机制,力图在违约的洗礼中引导债市走上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3、一方面在源头处加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从立法上提高对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等主体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须进一步提高信用评级服务质量,从制度上加强对评级业的规范和引导,促进评级行业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1、今后亟需重点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人会议制度以及司法审理制度等方面来加强信用债违约救济机制,尤其当发生资产重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偿付责任人变更等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自我维权更加便利。” 2、应当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他说:“在我国实践中,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依据是破产法,政府介入和依据市场规则处理相结合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政府介入不一定意味着政府以纳税人的钱’兜底’,为企业分化市场风险。政府介入需要在理性经济人角色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之间进行平衡。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将在一段时间里持续博弈,但市场力量最终成为主导力量应是大势所趋。 3、目前,西方成熟资本市场对于债券违约的防范机制主要为引入信用违约互换产品(CDS),使信用风险可交易,可转移,不仅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债券违约的风险。国内的债券市场可积极参考上述风险防范机制和违约处理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计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违约处理方式。 要做到明确监管职责,切实做到违约处理有法可依,这也是完善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海公司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