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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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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中的法律完善问题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首先,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有人身权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到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出资人对于公司成立之前他用以向公司出资的那部分财产,通常拥有所有权,但是,当他们出资组成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后,他们对于原出资财产不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这时,公司法人取得了对全体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二、股权分配中的现实问题解剖

  (一)股权分配结构

  1、一股独大,也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某一股东占绝对优势的股权。

  2、股权均衡结构,股权均衡就是人股的股东投资相差不多,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也相差不多。就单个股东来说,谁说了也不算,而是多个股东的合意,才能左右公司这种股权结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多数股权结构都由大股东主持公司运营。

  在现阶段,股权分配的主要问题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严重,权益资本化低。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控股数占据了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左右,“一股独大”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使得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控制”现象,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上市公司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由于其股份无法在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因此国有控股股东更倾向于现金股利,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者为其自身利益考虑,现金股利不分或少分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会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一般理解为,任何股东都有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但是实际情况,股利分配多是由股大会决定的。并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规定了公司分配股利的前提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所余利润。但是法律没有对股权分配的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股利分配成为了股东大会的一项职权,而非股东个人的分配请求权。
  三、股权分配的法律完善

  (一)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工作,加强证券信息披露透明度。
  证监会应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促进建立符合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方面可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切断与机构联手作假的机会;另一方面可最大限度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让所有投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去竞争是一个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追求的目标。

  (二)完善法律环境,规范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缺乏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股利分配行为极其不规范,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以引导,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降快速发展。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规定具备股利分配条件的公司必须进行分配,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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