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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3
1998年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2002年1月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借到王某1万元。2007年3月张某去世。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9日,原告写信给张某之子(即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未予理会,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已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从2007年3月开始就受到了侵害,原告最迟应当在2009年3月起诉,但原告没有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上海公司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