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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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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协商变更再延长吗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03 试用期可以协商变更再延长吗

  问:我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人事主管,去年11月份招用了一名本市刚毕业的大学生,当时和他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了4个月的试用期,虽然他平时工作比较认真,但由于缺乏工作经验,近两个月的考核成绩不太理想,我们打算再考察他一段时间。目前,双方协商准备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延长后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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